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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am发现海洋财富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2-01-04 11:09 浏览: 作者:保卫处

(重外办发〔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重庆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办理权限与范围

第一条  学校保卫处受辖区派出所委托,负责管理我校集体户口。

第二条  学校集体户口包括教职工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办理落户手续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职证明、户口迁移证(重庆市外迁入者);学生办理落户手续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生源地系重庆市外者)。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办理落户手续,保卫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名单联系辖区派出所,由教职工本人携相关证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国家统一招收的学生,按自愿原则办理落户手续,学生处负责学生统计,保卫处统一组织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完毕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六条  教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须将户口迁出:

(一)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

(三)离退休人员,辞职、调离、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等。

第七条  学生户口迁出地包括原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自购房所在地、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等。

第八条  学生正常毕业,由教务处向保卫处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保卫处协助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迁往重庆市内的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学校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需持《常住人口登记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迁往重庆市外的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学校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持《常住人口登记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需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中途退学(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退学证明(转学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学校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持上述证件到学校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读书期间参军入伍的,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户口事宜。

第四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借用《常住人员登记卡》的,到保卫处填写《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申请表》并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因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借用《常住人员登记卡》的,到保卫处填写《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申请表》并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常住人员登记卡》借用期限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期借用,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延期借用手续。

第五章  户籍证明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办理户籍证明的,可凭身份证、学生证到学校辖区派出所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