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重外办发〔2022〕10号)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秩序整体规划和安全管理。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内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车辆驾驶人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四条 学校自有机动车,本校教职工、驻校及合作单位的机动车,凭保卫处办理的电子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五条 教职工一人一车,免费办理车辆电子通行证;各驻校及合作单位(含商户)一户一车,收费办理车辆电子通行证。
第六条 临时外来车辆,需与学校联系单位预约或凭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有效凭证,经保卫处登记备案后出入校园。
第七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军车、救护、邮政、电信、水电气抢险车辆等)凭有效证件出入校园。
第八条 运载物资车辆出入校园须主动出示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经门卫核验身份、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物资后方可通行。
第九条 二轮摩托车(含燃油和电动摩托车)一律禁止入校。送货三轮车办理校园通行许可证后可出入校园。
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在校内必须按交通标识通行。遵守限速规定,禁止鸣笛,主要路口、人流密集道路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事先经保卫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采取相应管制措施。
第四章 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二条 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足球、溜冰、溜滑板、追逐嬉戏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四条 儿童、残障人士或其他需要监护的人员在道路上通行时,应由监护人或带领人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停车位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进入校内车辆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上,不得乱停乱放,不得阻塞校内交通。
第十七条 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消防通道等禁停路段(区域)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需临时调整停车地点(区域)时,车主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调度。
第六章 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道路交通标识及设施管理,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内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设备。损坏赔偿,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需临时占用校园道路,举办单位须先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摆摊设点,不得举行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报学校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尽早恢复通行,并报保卫处登记销案。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及合作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雇请履带车和10吨以上的载重车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科研、工程施工或其他需要,施工单位须事先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拍照取证后,应当及时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帮助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校园内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或者损坏其他物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