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8590am发现海洋财富(以下简称“学院”)是由乐贤教育咨询(赣州)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创建于2001年,前身为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2002年开始招生,2003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2011年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学院现已发展成为以外语学科专业为优势,文、经、管、艺等学科协调发展,致力于培养“通外语、精专业、重实践”的开放型、复合型、应用型技能技术人才的外语外事类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确保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和地址
(一)学院名称:8590am发现海洋财富。规范简称:重外。英文名称:Chongqing Institute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缩写:CIFS。
(二)学院地址:1.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龙石路18号(简称渝北校区),邮编:401120;2.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学府路1号(简称綦江校区),邮编:401420。
第三条 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登记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教育的各项政策。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乐贤教育咨询(赣州)有限公司。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维护学院利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院开办资金捌仟万元整,由举办者全额出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院有足额稳定的办学经费,达到本科院校设置的标准。
第八条 学院为公益性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不从学院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发展定位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高等教育职能,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十条 学院以建设具有外语外事特色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为发展定位。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加快国际化办学步伐,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通达世界,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通外语、精专业、重实践”的开放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学院适时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遵循质量和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适度调整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19000人左右。
第十三条 学院校训为“厚德、博学、求是、致远”。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举办者推荐理事长人选,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利和义务, 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提前10天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人数的半数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举行,直接涉及办学方向、学院存留和发展、院长的聘任和解聘、预算和决算的审核、章程的修改、举办者变更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必须有出席会议的理事的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决定学院重要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审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五)修改学院章程;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七)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
(十)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人事;
(十一)审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方案;
(十二)需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举办者代表和党组织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1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乐贤教育咨询(赣州)有限公司委派的监事出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院长等主要领导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院长等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院长和院务会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人选由举办者提名、由理事会聘任,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六)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院长助理;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八)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九)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理事会或理事长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长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长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务会议事制度,讨论、研究和决定学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学院日常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院务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决定、指示、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 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院理事会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定。
(三)研究拟订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学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四)审定有关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定院级科研和教改项目立项,成果奖励以及推荐上报的相关项目。
(六)研究决定学院院系、专业调整、招生计划与规模。
(七)研究决定学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任免。
(八)研究决定院级各专门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选。
(九)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层面的教职工表彰、奖劢与处分、教职工工资调整方案以及推荐为院级以上受表彰的教职工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研究决定学生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院级以上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
(十一)研究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和贷款计划、新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后勤保障、安全稳定、经营性资产运作、校园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三)听取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四)讨论研究学院向理事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
(十五)讨论其他需经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党委书记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出席院务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以及享受副院级以上待遇的有关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院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正式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议题的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议题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院务会某阶段会议。
第七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和组建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接受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的领导,按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的要求设置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完善党组织的议事规划。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讨论,支持学院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四)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并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完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学院各级党组织,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健全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与责任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学院安全稳定;
(八)教育党员和师生员工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各二级院系和机关党的总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二级院系、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二级院系、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二级院系、机关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
第八章 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工会组织,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按照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工会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二)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基层委员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一)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在学院党 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二)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拓宽学院与学生的联系渠道,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十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及纪律规定的学生,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十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与学术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五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进和鼓励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七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五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体育、美育、劳育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院历,安排工作。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十一条 学院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院长也可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提名人选,经院务会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的决议需经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理和决定授予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各教学单位和履行人才培养职能的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及研究人员中遴选。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发给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五条 坚持开放办学,主动融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利用自身办学优势,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社会服务,为学校办学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六条 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人才联合培养、留学生教育、师生交流与培训、海外引智、境外办学、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等。
第六十七条 发起成立校友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校友会旨在加强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之间的联系,关心、服务、支持校友的成长进步,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院发展。
第十三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学校开办资金为捌仟万元整。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金来源:
(一)乐贤教育咨询(赣州)有限公司出资;
(二)学院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三)金融单位贷款;
(四)政府财政性补贴、专项资助、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 学院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规范和学院发展,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院办学。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年度预算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院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学院内各部门具体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由院务会、理事会按程序进行调整。已纳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在执行中若涉及调整的,调整程序应当按照年度编制预算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院长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由院务会研究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并由理事会审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学院财务部门是预决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实施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院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院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按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十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后勤管理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 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变更,须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向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向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四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向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重庆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后生效。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