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巾帼标兵”评选办法
为大力宣传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女教职工典型,充分发挥女教职工的标兵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巾帼标兵”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条 “巾帼标兵”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不超过15名。
第三条 “巾帼标兵”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且校龄达到5年及以上女教职工。原则上已获上届“巾帼标兵”人员,5年内不再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维护安定团结,思想上、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团结同志、关爱集体、顾全大局,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
(三)积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具有突出的感人事迹,在师生中引起广泛关注。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根据评选条件,按校工会下达的候选人推荐指标,以分工会为单位推荐候选人;
(二)凡推荐的候选人,须填写 “巾帼标兵”候选人推荐表;
(三)校工会组织评定,审定 “巾帼标兵”表彰人选。
第六条 奖励方式
学校在每年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表彰获得“巾帼标兵”称号的女教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和每人500元的奖金。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巾帼标兵”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工会委员、各分工会主席,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