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学校在职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有权申诉的教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有权申诉的教职工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
第五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时,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应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校(院)工会、监察、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机构的负责人或成员、法律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组成为单数,不少于7人。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申诉事项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
(三)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的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损害其合法权益,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处理决定向申诉人告知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和证据;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五)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以书面委托1名校内教职工作为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学校人事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材料。
第十五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申诉申请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案件。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从委员中指派,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复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申诉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工作组其他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和审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根据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原处理适用的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的事项。
在审理中,申诉处理工作组还应当对复核决定进行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且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十九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的,需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和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听证会方为有效。申诉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若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到会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和听证程序;
(三)主持人询问申辩双方有无需要对到会的委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如有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四)申诉人陈述;
(五)被申诉人代表答辩;
(六)申辩双方补充陈述和质证;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有关申诉问题进行询问;
(八)申辩双方进行辩论;
(九)申辩双方作最后陈述;
(十)记录人对听证全过程进行录音及书面记录;
(十一)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二十一条 在听证结束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若因回避而出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无法达到可以通过表决的法定人数时,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推荐适当人选报校领导批准后补任临时委员,补任的临时委员替补回避的委员行使职权,在该回避的申诉事件办结时,补任临时委员的职权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申诉受理期间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要求原处理部门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处理结果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处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部门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有关规定有错误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部门变更原处理决定;
(四)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申诉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题,载明文书名称;
(二)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等基本情况;
(三)原处理部门的名称、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四)申诉人申请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据;
(六)复核结论及处理决定;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重外语外事学院工会委员会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签收(须有申诉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函形式邮寄,以挂号信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通过办公通讯系统发送至申诉人邮箱,以8590am发现海洋财富阅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应重新研究再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诉人经重新研究后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按有关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将学校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非行政处理的申诉,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也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