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规范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组织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面向教职工,突出一线教职工;
(二)注重身心健康,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第三条 疗休养活动本着坚持符合条件、本人自愿,服从安排、有序组织、不得重复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疗休养对象
第四条 疗休养对象为全体教职工并向基层、一线倾斜,优先安排以下群体参加:
(一)全国或重庆市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在学校工作满五年,近五年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励、先进称号的教职工;
(三)近年来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职工;
(四)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临近退休且从未疗养过的优秀教职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疗休养待遇:(一)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疗休养期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患有传染病或不宜外出旅行疾病的。
第六条 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 参加疗休养活动人员如携带家属,家属费用自理。
第八条 符合疗休养条件的人员,因工作原因或名额有限当年不能参加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若当年已经安排,但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列入下一年度优先安排计划。
第三章 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疗休养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一次,时间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疗休养活动天数不超出重庆市总工会规定的天数。
第十条 疗休养活动地点原则上安排在重庆市总工会所属的疗休养基地,或具备接待和疗休养条件的游轮、民宿、民居等地点,经学校批准也可适当组织跨市疗休养。
第四章 疗休养名额
第十一条 每年疗休养名额由校工会根据预算情况确定,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学校在岗教职工人数的20%。原则上组织20名以下的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每超过20名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5名,工作人员费用从疗休养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内容与人员确定
第十二条 疗休养活动主要内容以在疗休养院和基地就地开展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座谈交流、形势报告、参观学习等形式组织。
第十三条 休养期间的参观学习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乡村振兴示范点、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职工素质提升结合。到收费景点不得超过2个,不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确定参加当年疗休养教职工的流程:
(一)校工会公布疗休养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日程及内容等;
(二)教职工向所属分工会报名,如涉及到疗休养期间有工作任务,应征求所在部门或学院负责人的意见;
(三)各分工会按条件推选,向校工会报送名单;
(四)校工会确定疗休养人员名单,由各分工会通知到本人。
第六章 疗休养经费
第十五条 根据重庆市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人均经费使用不超出该规定的标准。经费使用主要包括交通、住宿、餐饮、门票、会务等费用,从学校工会相关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疗休养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