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申报和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助力学校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以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获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透明、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科学统筹、综合实施、专款专用,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二)充分发挥学校、相关处室、各二级学院(部)和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管理机制,以项目助推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科研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对科研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对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认定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类别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级项目。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科研规划部门立项批准,并列入其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按项目来源不同,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厅(局)级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
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 国家软科学项目
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6. 科技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7.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8.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二)部级项目
1.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部分)
2.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文化部部分)
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
4.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5.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6.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项目
7.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8. 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
9.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
10. 国家其他部委规划项目
(三)省级项目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社科规划办等批准的各种科学研究项目。
1. 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
2.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调研)项目
3. 重庆市科技局规划项目
4.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教育综合改革研究项目
5.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规划项目
6.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科学研究项目
7. 重庆市科协规划项目
8. 省级国家机关正式下文的委托项目
(四)厅(局)级项目
指由地、市、厅(局)等政府部门批准的各种科学研究项目。
(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子课题,研究经费已划拨至学校的,视为省级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子课题,研究经费在80万以上且已划拨至学校的,视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我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外单位委托的,有研究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所有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国(境)外合作研究项目。
(一)国(境)内合作研究项目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与港、澳、台合作研究项目指大陆高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基金会之间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包括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
(二)国(境)外合作研究项目指国(境)外政府、基金会、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包括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组织立项并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要求执行。
研究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项目合同或协议到科研处登记备案;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和项目最终研究成果1套,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按照《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校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为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划拨和配套经费、横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照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要求执行;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无约定的,参照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抄录、翻拍、录音、翻译费、制图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支出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五)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和评审费等。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八)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复印费、誊写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各项费用。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按期完成,项目研究前期可提取20%的启动经费;通过中期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的项目可提取30%的项目经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提取剩余50%的项目经费。以上三次科研经费的提取均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科研项目经费提取申请,经科研处备案、财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提取。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无明文规定的,按照项目合同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有明文规定不提取管理费的项目免提管理费;学校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学校原则上不配套经费,按照项目合同经费的6%提取管理费。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项目任务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的,按合同书中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额度,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取管理费;
(二)项目任务书中已明确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项目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第五章 项目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配套经费是指学校为对口纵向科研项目开展研究资助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立项后,学校根据到账经费以1:1的标准予以配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各类项目配套经费不超过当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年度立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级纵向项目立项后,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配套比例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经费配套;有配套要求,但无明确比例规定的,学校按照1:1的标准予以配套;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学校最低按照校级科研重点项目予以差额经费配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子课题不配套。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中止、撤销项目或因调离等原因改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单位时,项目配套经费应全部退回。
第二十六条 未经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资助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