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术报告与讲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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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与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合作,营造科研学术氛围,加强学风建设,提升学校科研学术水平,促进学校内涵发展,规范学校学术报告与讲座活动,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学者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学术报告与讲座。
第二章 原则要求
第三条 学术报告与讲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术报告与讲座过程中应加强意识形态监管,不得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思想和言行。
第四条 学术报告与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紧扣学术主题,响应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贴近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关注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主讲人资格
(一)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或是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校内主讲人应是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受聘为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讲师。
第六条 每次学术报告与讲座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含提问和交流时间),师生人数一般应在100人以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术报告与讲座实行归口管理、校院(部)两级主(承)办的方式。
(一)科研处负责学校学术报告与讲座活动的整体计划、审核、监督、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等。
(二)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所有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与讲座的审核报批。
(三)校级学术报告与讲座,由学校主办,科研处及相关部门承办,有关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四)院(部)级学术报告与讲座,由二级学院(部)主办,科研处按相关规定管理、支持,有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应将学术报告与讲座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每月至少举办一场(教研部每两月举办一场),学术报告与讲座,并于每月28日前将下月《学术报告与讲座计划表》报科研处审核。各单位每学期的学术报告与讲座至少1/2场次应邀请校外主讲人,1/2场次应在綦江校区举办(国际传媒学院、艺术学院、音乐学院除外)。
第九条 主办单位须在每场学术报告与讲座举办前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一)邀请校内人员主讲的学术报告与讲座,由主办单位对主讲人的背景、身份、讲授主题及内容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后,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报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和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邀请市内专家、学者主讲的学术报告与讲座,由主办单位对主讲人的背景、身份、讲授主题及内容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后,提前10个以上工作日报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和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主讲的学术报告与讲座,由主办单位对主讲人的背景、身份、讲授主题及内容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和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提前30个以上工作日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及驻华使(领)馆官员主讲的学术报告与讲座,由主办单位对主讲人的背景、身份、讲授主题及内容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提前45个以上工作日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学术报告与讲座原则上要确保如期举办。学术报告与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科研处通报;主讲人、主题及内容等有变化的学术报告与讲座,需重新申报。凡未通过审批的学术报告与讲座,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提前做好学术报告与讲座的宣传工作。学术报告与讲座举办前5天通知师生参加,并通过在本单位宣传栏张贴海报、教学楼LED显示屏滚动播放通知、举办地点入口设立展板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校园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全程做好学术报告与讲座的组织工作,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影摄像等,维持会场良好秩序。二级学院(部)应明确要求师生每学期参加学术报告与讲座的次数,并通过完善现有考勤制度,后续纳入学分管理等有关措施做好考核工作。主办单位要严肃学术报告与讲座纪律,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报告与讲座,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且学校将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举办的校院两级各类学术报告与讲座,学校可委派相关专家或负责人到现场参与或指导。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与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做好学术报告与讲座材料(如讲稿、课件、照片、影像、通知、新闻稿等)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研处备案。凡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学术报告与讲座,学校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拟定校院两级学术报告与讲座的经费预算并发放劳务酬金。以下金额均为税后劳务酬金。
(一)校外主讲人
1. 教授或相当资格行业专家2000-3000元/场。
2. 副教授或相当资格行业专家1000-2000元/场。
3. 知名专家、学者,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劳务酬金需报相关领导特别批准。
(二)校内主讲人
1. 教授1000元/场。
2. 副教授800元/场。
3. 讲师(博士)600元/场。
4. 校内主讲人(含特聘教授,受聘为学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岗位职责内的学术报告与讲座任务,不发放劳务酬金;超出部分另计。
第十六条 学术报告与讲座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交通、食宿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本着实事求是、节约至上的原则进行接待安排。
(二)海报宣传、会场布置、摄影摄像、资料整理等费用,实报实销,总额不超过200元/场。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会议费需报相关领导特别批准。
(三)外语翻译费用,由校内教师担任的外语翻译,300元/场;由校外人员担任的外语翻译另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