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术道德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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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促进学术进步,鼓励科研创新,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营造优良学风,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处理规则》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校学术道德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履行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中相关职能。
第二条 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对其负责,是学术规范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咨询和甄别机构,也是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评判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
第四条 委员会由7或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1-2名,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术风气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校科学事业;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能站在学科学术前沿把握最新学术动态,近三年有高质量或高水平著作出版或论文发表,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声望,或具备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四)在职在岗,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故未能任满聘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增补委员人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学习学术纠纷和学术道德相关政策,把握科学研究发展规律,遵守学术道德规则,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健康快速发展;
(二)开展学术风气建设,对各二级学院(部)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进行指导和督促;
(三)受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按照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全权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受理、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审议、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道德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