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日常行为管理
第一条 居住公寓的同学、教师必须共同维护公寓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注意室内外环境卫生,重视公寓治安工作,共同创造健康、文明、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条 公寓只供本校学生和教工居住,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休息。休息期间,晚上10:30后,不得喧哗、吹奏乐器、播发放各种音响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晚上11:00后,未返回宿舍均按照晚归处理。
第四条 加强学生出入及晚归管理,每天晚上11点关门上锁,学生必须按时回房休息。在关门后归寝者,属晚归,必须出示相关证明,由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任何时间爬墙入院或宿舍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五条 必须共同爱护公寓园区绿化,不得在园区内进行踢足球、打篮球、打网球等易损坏公物或影响他人安全的活动。打坏门窗玻璃,损坏花木者加倍赔偿。以上行为均视为违纪行为。
第六条 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杂物。车一律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一学期以上放置于公用地带的无人使用的车辆及其他物品,宿舍管理处有权进行清理。
第七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搓麻将和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资赌具,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物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以及在宿舍内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严禁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听管理人员的教育,不尊重工作人员劳动的行为、言语,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宿舍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点蜡烛。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凡违反规定引起严重后果者,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不得擅自占用空床位,调换宿舍。违反者责令搬回给予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不准向洗手间、厕所、排污管道口倾倒杂物。凡造成公寓内排污管道堵塞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家具、设备如属正常损坏,应报宿管处及时修复。人为损坏家具、设备者,一切费用由事主承担。如发生责任难以分清,由宿舍居住者共同承担。损坏财物金额较大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管理处对在宿舍违纪的学生进行报送,纳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扣分管理,并与评优评先、入党推优等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