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图书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学校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图书馆馆长应参与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涉及图书馆和文献信息服务方面的工作,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并适时调整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多校区一体化服务体系,开展全校文献资源管理服务协同,探索总分馆管理服务体制。根据校区分布设立校区分馆,根据学科分布设立学科分馆或二级学院(部)资料室,学科分馆、二级学院(部)资料室受图书馆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由图书馆、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一至两名。
图书馆馆长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等。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考核办法,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 学校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 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原则上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九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加强各类文献资源利用和服务效益评估,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合理组织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便于师生获取和利用;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国内外受赠文献的规范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师生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师生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实体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时间每周不低于90小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数字图书馆和网上资源的服务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服务体验,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书香校园”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图书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师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加强各高校图书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积极开展馆际合作,加强工作交流与业务培训工作。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术组织。图书馆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发表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对全校图书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图书馆积极开展和参与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