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是指一次组织学生 5人以上离开校园参加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学科竞赛、生产实习、参观学习、社会实践、集会、班级建设、公益活动等。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条举办外出集体活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非教学内容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或充当观众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应急活动。
第六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组织者负责对全体学生进行事前安全教育,增强师生遵纪守法、遵章守规的责任感,增强安全意识。制定周密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并确定带队(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必须始终随队同行,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便随队跟班同行的,指导老师要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七条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前的踩点,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尽量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要制定安全措施、应急 预案,要告知家长情况,并将告知情况以图文形式打印保存。能不动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动用。严禁租用未经交通部门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交通工具(证件不全、状况不良),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证的司机,严禁超载或超速行驶,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八条若遇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外出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九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或批准部门汇报活动情况。
第十条教学计划内的生产实习、学习考察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分管校领导审批;与教学有关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学科竞赛等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社会实践类的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校团委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以学院或班级为单位组织的其他类外出集体活动由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留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非教学计划内的外出集体活动的组织者需填写《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申报审批表》,逐级审 批。
第十一条应上级部门要求或学校部门组织的应急性规模较大的外出集体活动,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相关组织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 3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按照《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关内容予以处置,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四条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集体活动的,或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或在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川外南译学字〔2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