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考生报考学校小语种专业,提升学习小语种专业的能力,更好地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学校特设立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
第二条学校在部分小语种专业设立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具体小语种专业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凡是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和缴费手续、并符合评定条件的非通用语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享受。
第四条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为5000元/生、年。
第五条非通用语专业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良好,每学年按时缴纳学(杂)费等各项费用。
第六条非通用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良好;各科学习成绩均65分(含65分)以上。
第七条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第一学年在新生入学完成报到注册后的当年12月前全额发放。
第八条第一学年结束后,教务处对获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学生处对获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考核。第二学年及以后各学年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发放以上一学年课程考核,各科学习成绩均65分(含65分)以上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为基本标准,作为次年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单科学习成绩在65分以下,取消次学年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中途转学、退学的,取消转、退学以后各学年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中途休学的,取消休学年度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复学后按照休学前学习成绩和学生行为规范考核情况,确定是否发放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
第十条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取消次学年及以后各学年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
第十一条一年级新生的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开始评选。招生就业处将非通用语专业新生报到注册名单和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评审。学生处将确定获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非通用语专业助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参评学校其它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