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基本准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影响期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影响期为8个月;
(三)记过,影响期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影响期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教育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经8590am发现海洋财富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
(二)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七)在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或参与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
(二)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等,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混淆视听,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及工作秩序;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组织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求神拜佛、烧香叩头)等活动;
(四)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五)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被司法机关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以及网络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财物(如交通、消防设备等),影响公共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除追还财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凡有偷窃行为(含网络虚拟空间盗窃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超过5000元或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诈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引起打架事件发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首先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群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明知他人打架,而提供工具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后勒索财物或采取其他方式使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校园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参与赌博者(含网络虚拟空间),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冒领、冒用)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有关证件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成绩单、就业协议书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私刻、伪造印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不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规范,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骚扰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汇款、包裹、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收藏、观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游戏,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吸毒、贩毒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学生宿舍、课堂、考场、会场、图书馆、食堂、运动场及文体活动等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酗酒滋事造成公共或他人物品损坏或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除按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不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决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利用媒体或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损害学校声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如被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违反学校一日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存放违禁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经教育不改,不假晚归3次(含)及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假未归,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授权的学生组织开展工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对相关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离校,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等水域游泳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内,视学生旷课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8学时(不含)以下者,由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达8学时(含)以上12学时(不含)以下者,由二级学院给予违纪警示;
(三)累计旷课达12学时(含)以上20学时(含)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21学时(含)以上30学时(含)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31学时(含)以上40学时(含)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累计旷课达41学时(含)以上50学时(含)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累计旷课达51学时(含)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前后,不假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予以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违纪情况进行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按照权限进行处理。
(一)二级学院将学生违纪证据、处分情况报告、告知报告和初步处分建议(以公章为准)报学生处,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生处审核,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学生退学处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初步建议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
(二)凡涉及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以公章为准)后转学生处,按上述程序处理。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到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认真记录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述与申辩,事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随其它处分材料一起,一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发文后由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学生本人应亲笔签收,负责送达的老师或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收回告知书或其他文本上同时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留置送达的,至少2人同行,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对邮寄方式送达的,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的方式,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对公告方式送达的,突出和设计签收栏,签收栏链接处理、处分决定书,学生凭学号签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请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影响期的解除
第三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表彰、奖励、新任学生干部等相关权益。处分影响期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影响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影响期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影响期解除由学生本人提交《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生解除处分影响期申请审批表》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审核无误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生处完成审批;考试作弊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完成审批。
如受处分学生处分影响期到期后未按时提交解除处分影响期申请的,需由学生所在班级召开班委会后,提交学生未申请解除处分影响期的证明材料,班委签字后交辅导员签署意见,辅导员提交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中有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影响期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外学发〔2021〕9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