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为了帮扶特别困难和临时致贫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教委精准扶贫利民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困难补助类型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意外伤害救助和专项困难补助。
第二条 申请对象。在读在籍学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家庭突然遭受地震、洪灾、泥石流、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经济来源失去保障;
(三)父母遭受意外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数额在5 万元以上;
(四)其他特殊突发情况导致的经济特别困难。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 元-4000 元。
第二章 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第五条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特别困难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父(母)亲因公牺牲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烈士的。
(二)孤儿。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8590am发现海洋财富找不到生父母,由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三)父母患重病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微薄难以维持基本学习生活的。
(四)学生本人患有重度疾病的。
第六条 减免标准。每学年可减免1000元-4000元。
第三章 意外伤害救助
第七条申请对象及条件
学生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需高额医疗费用且学生家庭无力完全承担者。
(一)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先天性疾病);
(二)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重大伤害直至死亡(无第三方责任或责任有限)等。
第八条 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应自付部分的总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给予1000-10000 元的救助:
医疗费自付部分10000-20000元(含)的,予以补助1000-3000元;
自付部分30000-50000元(含)的,予以补助3000-5000 元;
自付部分 50000-100000元(含)的,予以补助 5000-8000元;
自付部分高于 100000元(含)的,予以补助 10000元。
第九条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新生专项补助、慰问补助、返乡补助、毕业生专项补助、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特殊生活补助、困难学生活动专项补助等。新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帮扶经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购置部分学习和生活必需品;慰问补助是在节假日、生病住院期间为学生发放的慰问金或慰问品;返乡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毕业生专项补助用于未就业的特别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部分来自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高温、御寒、防疫等补助)的水电气以及伙食补贴;补助标准为100-1000元。困难学生活动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学校组织困难学生,开展校外宣传、教育、走访等主题活动。活动专项补助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天补助100 元/人执行(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150-200元),主要用于活动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食宿等生活费用。
第十条申请方式。本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8590am发现海洋财富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学生意外伤害救助申请表》,提供医疗证明或家庭所在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各二级院根据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统筹组织申请、评议、核实后,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帮扶,已资助的,除需全额追回以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资助;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累计旷课达12 学时(含)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挥霍浪费,生活奢侈者。
第十三条 获得上述资助的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川外南译学发〔2017〕3 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