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专区
8590am发现海洋财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不断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比对、动态调整,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管理、监督和协调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评议、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其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中产生(非贫困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数的20%(单数为宜),成员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条件:
1.家庭经济收入能够负担在校学习的一部分学费和住宿费,能够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
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
入微薄的;
(3)因多个子女同时就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
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一)休学、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通信工具、时装、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或旅游)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校外租房的;
(四)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五)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的;
(六)其它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提前告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办公室、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第一周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可自愿主动提交医疗单据复印件等佐证资料,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认定审核。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资助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审核认定。二级学院、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并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统一存档备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建档备案。学工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汇总审核二级学院上报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相关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每年9月份开学时,二级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的3-4月份,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一次微调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总支书记(副)抓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电子数据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
济困难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取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认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
变化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
作实施细则》(南译学字〔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