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日常零星维修及小额修缮项目管理,提高 工作效率,节约维修成本,保证维修质量,促进校园环境提升,保障校园教学、科研、生活条件,依据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
(一)工程类:日常零星维修及小额修缮项目是指对学校建筑物或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的概算在 5万元(不含)以内的小规模改造、修缮,以便保障和改善教学、科研、校园生活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服务类:与工程类项目相关的咨询、勘测、设计、监 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预算在 5 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质量保障原则。按规范工艺流程操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维修任务。
(二)安全保障原则。文明安全施工,做好安全防范,消除安全隐患。
(三)节能节约原则。倡导使用节能环保材料,优化方案,节约实用。
(四)快速有效原则。原则上小修24小时内完成,大修 72小时内完成,急修随报随修,特殊项目维修与使用部门协调确定维修完成时间。
第四条 项目分为日常零星维修和小额修缮项目,日常零星维 修是预算费用在5000 元(不含)以下的维修的项目,小额修缮项 目是指预算费用在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不含)以内的维修项目及小额修缮项目。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日常零星维修事项由使用部门通过云之家发起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总务处论证。
(二)小额修缮项目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通过云之家向学校提起立项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报总务处论证。
第六条 项目审批
(一)项目经过批准后,由总务处维修科或基建科实地踏勘,编制施工方案和估算,根据项目金额提交相关领导审核。
(二)项目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廉洁高效、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维修费用在 5000 元(不含)以下的,由总务处负责人审批;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5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基建科或维修科发起审批流程,经总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工程应及时处理,先通过电话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根据具体工程的性质,必须按国家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学校通过招标确定3家以上固定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单位库,日常零星维修由总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小额修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比价确认施工单位。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务处和使用单位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如需变更,需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房屋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改动建筑主 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总务处委派现场工程师、预算员根据施工图纸对 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进行控制管理,对关键工序、隐蔽部位进行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验收。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工程师和预算员到现场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经检8590am发现海洋财富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现场工程师和预算员对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工序 施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内容更改和新增的,须按图纸和相关文件执行。凡擅自施工的,一律不予办理该部分结算。
第十五条 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按照相关文件 的技术要求和品牌要求进行采购。材料和设备进场应及时通知现 场工程师和预算员进行复检并签收,并出示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经现场代表审核确认和验收合格后方能按照约定,计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工程量签证管理。项目变更需有正式的甲方通知,工程量的验收签证,现场验收不得少于3人,须经现场 验收并当场签字后送总务处维修科或基建科备案,不得事后补签。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基础设施维修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日常零星维修由总务处分管副处长组织现场验收;小额修缮项目由总务处 处长组织现场验收,使用单位和采购处共同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再通知使用或管理单位、现场工程师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其相关的签证等资料必须经现场工程师、预算员等逐级完善;工程竣工 验收时,对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总务处,经现场工程师和预算员审核后,报送相关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全额真实有效的发票,确认无误后由总务处发起付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维修科和基建科负责定期对项目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学校档 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